序言
本規則是為了避免多數隊伍或選手進行躲避飛盤賽比賽時,所產生爭論、不公平的情形,能有所依據、避免爭論。並不是為了限制比賽的樂趣而制定。期許此規則,能讓眾人感受到躲避飛盤賽這個遊戲原有的精神,盡情運動。
目錄
1﹒躲避飛盤賽規則
Ⅰ﹒器材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
Ⅱ﹒場地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
Ⅲ﹒參賽隊伍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
Ⅳ﹒比賽時間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3
Ⅴ﹒勝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3
Ⅵ﹒比賽方式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3
Ⅶ﹒犯規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7
Ⅷ﹒警告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9
Ⅸ﹒躲避飛盤雙盤賽規則……..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0
2﹒躲避飛盤賽玩法的變化
Ⅰ﹒躲避飛盤賽搶分賽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…………………12
Ⅱ﹒躲避飛盤賽加分賽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…………12
Ⅲ﹒躲避飛盤賽方場賽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…13
1﹒躲避飛盤賽規則
Ⅰ﹒器材
(1) 躲避飛盤
直徑27公分
(2) 比賽服裝
同一隊伍的選手,須穿著統一的制服或背心,所有隊員制服或背心上必須標示不同號碼,依登錄人數,採連續號。號碼牌大小為高15cm以上。
Ⅱ﹒場地
(3) 場地大小
如右圖所示。(中間線須延長2m以上)
v 外場並未規定範圍。
v 場地與排球場同大(9m*18m)。
Ⅲ﹒參賽隊伍
(4) 組別
大會組別(依男、女、男女混合、學年等區分),由各主辦單位自行決定。
(5) 每隊的人數
每隊登錄選手人數,由大會主辦者自行規定。
(6) 每隊出場比賽的人數
每隊出賽選手人數為13名,比賽中途不得交換選手。選手人數登錄14名以上之隊伍,當裁判判決選手因受傷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參賽時,得以候補選手替換。
可以更替每場出賽的選手。
Ⅳ﹒比賽時間
(7) 每一場比賽時間
每場比賽時間為5分鐘以上10分鐘以內,時間由主辦單位自行規定。若1場有2局以上的比賽時,比賽的合計時間,也適用這項規定。
Ⅴ﹒勝負
(8) 比賽時間內,任一隊伍內場已經無選手,或比賽時間結束後,內場選手較多的一方獲勝。
當兩隊內場人數相同時,可以視為平手,或進行延長賽。
進行延長賽時,其比賽規則由主辦單位自行決定,並須事先告知參賽隊伍。
Ⅵ﹒比賽方式
(9) 內場、外場的配置
比賽開始,各隊必須先決定內場、外場的人數。人數可自由決定,惟內場、外場至少要有1人以上。
縱向、橫向(左右)外場可自行設定人數,無硬性規定。
(10) 比賽開始(拋盤flip)
兩隊各自選派代表猜拳,由猜拳輸的一方拋盤(像丟銅板一樣,將躲避飛盤丟向空中)。猜拳贏的一方必須在躲避飛盤落地前,高喊「正面」或「反面」,猜測躲避飛盤落地時,正面朝上或反面朝上。猜中時,有權選擇比賽場地或躲避飛盤的發盤權。猜錯時,則由對方選擇。(不管是哪一種情形,無法先取得選擇場地或發盤權的隊伍,還是有權選擇場地或躲避飛盤的發盤權)。即如猜中躲避飛盤正面或反面的隊伍選擇發盤權時,另一隊則有權選擇場地。
比賽由裁判指示開始。
(11) 擲盤(擲盤thrower)
在此稱投擲躲避飛盤的選手為擲盤員。接到躲避飛盤的選手,自然而然成為擲盤員,擲盤員在接到躲避飛盤後,必須在五秒內將躲避飛盤投擲出去。所謂擲盤(或投擲),係指放開手中的躲避飛盤。
(12) 接盤
在躲避飛盤未落地前,以任何方式,接住躲避飛盤,即為有效接盤。
(13) 出局
內場選手在被對方選手所投擲之躲避飛盤尚未落地前擊中時,即視為出局,必須立即移動到外場。下列情況視為出局。
1. 無法接住躲避飛盤, 躲避飛盤碰觸到身體、制服、其他身上所穿戴之物後,掉落地面。
2. 無法接住躲避飛盤, 躲避飛盤碰觸到身體、制服、其他身上所穿戴之物後,對方選手在無犯規的情況下接盤或碰觸到躲避飛盤。
(注意事項)
有關上述1.2.,在1次的投擲中,同一隊的內場選手,於躲避飛盤掉落地面前,連續碰觸到躲避飛盤時,碰觸到躲避飛盤的所有選手皆視為出局。
當選手在出局後移動至外場前,故意碰觸躲避飛盤時,適用第(26)條「犯規」的規定。
(14) 不出局
內場選手即使出現上述13條規則1.或2.的情況,也不視為出局。
1. 內場選手接盤失敗後,本人或隊友在躲避飛盤未落地前又無犯規的情況下,成功接盤。
2. 對方隊伍的投擲員於投擲時犯規。
(15) 進入內場的權利
外場選手擊中對方選手使其出局時,選手本身即可進入內場。即使是自比賽一開始就擔任外場的選手也一樣,擊中對方選手使其出局後即可進入內場。
(但不可違背第9條規定)
(16) 取消進入內場的權利
外場選手即使擊中對方選手使其出局,在下列情況下,不得進入己方的內場。
1. 擊中對方選手使其出局後,在進入內場前故意碰觸到躲避飛盤。
2. 擊中對方選手使其出局後,無進入己方內場意願時。
(17)
內、外場的移動
比賽中,選手移動至內、外場時,不得經過對方場地。選手
移動至內、外場時,只要妨礙比賽時,必須立即暫停比賽,
待雙方選手準備妥當之後,再繼續比賽。
若因選手移動至內、外場時,造成對方不利,此得分無效。
躲避飛盤的所有權,必須回到此得分前的狀態。
(18) 躲避飛盤的所有權
1. 停止時的躲避飛盤所有權。
兩隊選手都無法接住的躲避飛盤,當躲避飛盤最後停止在哪一隊的場地上,躲避飛盤的所有權就屬於那一隊所有。此時,不管躲避飛盤在停止前曾經過哪一隊的場地,皆不會影響躲避飛盤的所有權。
2. 動態時的躲避飛盤所有權。
當躲避飛盤落地滾動、滑動時,選手在躲避飛盤完全進入己方場地時拿到躲避飛盤,即取得躲避飛盤的所有權。惟,即使躲避飛盤位在己方場地,內場選手也不得越區碰觸位在外場的躲避飛盤,同樣的,外場選手不得越區碰觸內場的躲避飛盤。
3. 飛行時的躲避飛盤所有權。
位在空中的躲避飛盤,在不違反(25)條規則下,不管是在何時碰觸躲避飛盤、接盤,只要選手接到躲避飛盤,即取得躲避飛盤所有權。
4. 同時接盤時的躲避飛盤所有權。
當兩隊同時接住飛行中的躲避飛盤時,躲避飛盤的所有權歸屬於,同時接盤前,最後碰觸躲避飛盤隊伍的對手隊伍。
5. 落停在線上時的躲避飛盤所有權。
躲避飛盤掉落在線上時,躲避飛盤的所有權歸屬於,躲避飛盤落停在線上前,最後碰觸躲避飛盤隊伍的對手隊伍。最後碰觸躲避飛盤的定義為,投擲、接盤失誤、被躲避飛盤擊中等皆屬於最後碰觸躲避飛盤。
(19) 暫停
下述情形,選手或教練可以向裁判提出暫停要求。
1. 選手受傷。
2. 選手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比賽。
(20) 暫停的要求與處理
當選手判斷自己無法繼續比賽,或繼續比賽會有危險時,有權舉手向裁判要求「暫停」的權利。一旦提出暫停要求時,裁判必須立即暫停比賽。提出暫停時,尚在空中的躲避飛盤仍為有效,直到停落地面或被選手接住。
提出暫停要求的選手,因受傷而無法繼續比賽時,可由後補選手遞補。後補選手遞補上場時,須站在提出暫停要求的選手的所在位置後,才能繼續比賽。其他選手,在繼續比賽前,必須站在原地不得移動位置。
若因鞋帶鬆綁等情形,向裁判要求暫停比賽時,待綁好鞋帶或處理好其他事務後,必須立即回到原來的位置,繼續比賽。其他選手,在繼續比賽前,必須站在原地不得移動位置。
暫停後,暫停前持有躲避飛盤的選手,必須聽到裁判指示繼續比賽後,才能開始繼續比賽。
Ⅶ﹒犯規
(21) 犯規的處理
1. 一旦犯規,躲避飛盤的所有權即屬對方隊伍。
2. 因犯規造成躲避飛盤的所有權歸屬對方隊伍時,比賽得以繼續進行。
3. 因犯規造成躲避飛盤的所有權歸屬己方隊伍時,必須暫停比賽,待躲避飛盤的所有權轉移至對方隊伍後,才能繼續比賽。
4. 躲避飛盤所有權的轉移方式,視犯規種類而定
5. 當兩隊同時犯規時,此項犯規可以相互抵銷。
(22) 內場選手之間傳盤的限制
同一隊伍的內場選手之間相互傳盤,即視為犯規。所謂傳盤,係指選手接盤後,投擲給另一名選手使其接盤、或碰觸到躲避飛盤,或直接遞給其他選手。
躲避飛盤的所有權轉移方式:先將躲避飛盤轉交給裁判,再由裁判將躲避飛盤交給擁有所有權隊伍的內場選手。
(23) 外場選手之間傳盤的限制
同一隊伍的外場選手之間相互傳盤時,躲避飛盤一定要飛越比賽場地上的任二條線上。未飛越場地上的任二條線的傳盤,即視為犯規。
躲避飛盤的所有權轉移方式:先將躲避飛盤轉交給裁判,再由裁判將躲避飛盤交給擁有所有權隊伍的內場選手。
(24) 越線投擲
投擲時,一旦踩線、越線,即視為犯規。無論飛衝投擲、跳躍投擲後踩線或越線,皆視為犯規。
躲避飛盤的所有權轉移方式:先將躲避飛盤轉交給裁判,再由裁判將躲避飛盤交給擁有所有權隊伍的內場選手。
(25) 越線接盤
接盤時,一旦踩線、越線,即視為犯規。無論跳躍接盤、奔跑接盤後踩線或越線,皆視為犯規。躲避飛盤的所有權轉移方式:犯規的選手先將躲避飛盤放置在越線的線上後,繼續比賽。
(26) 越區
碰觸自己所處場地外的躲避飛盤,即視為犯規。即使是掉落對方場地線上的躲避飛盤也一樣。惟在對方場地上空中碰觸躲避飛盤,不在此限。
躲避飛盤的所有權轉移方式:碰觸對方場地內的躲避飛盤時,犯規的選手,將躲避飛盤放置在犯規地點後,繼續比賽。碰觸己方場地(自己所處場地外的躲避飛盤外)的躲避飛盤時,先將躲避飛盤轉交給裁判,再由裁判將躲避飛盤交給擁有所有權隊伍的內場選手。
(27) 5秒規則
不管是內場或外場選手,皆必須在接盤後5秒內投擲,越過5秒尚未投擲,即視為犯規。
躲避飛盤的所有權轉移方式:先將躲避飛盤轉交給裁判,再由裁判將躲避飛盤交給擁有所有權隊伍的內場選手。
(28) 碰觸
比賽中,碰觸對方選手,即視為犯規。以所持有的躲避飛盤碰觸對方選手、碰觸對方選手所持有的躲避飛盤、在對方選手碰觸躲避飛盤時碰觸躲避飛盤,也視為犯規。
躲避飛盤的所有權轉移方式:先將躲避飛盤轉交給裁判,再由裁判將躲避飛盤交給擁有所有權隊伍的內場選手。
Ⅷ警告
(29) 警告的處理
當選手或教練出現下列(30)、(31)、(32)行為時,得以對選手、教練或隊伍提出警告。持有躲避飛盤的隊伍,一旦被警告,躲避飛盤的所有權即轉移至對方隊伍。一場比賽中被警告2次的隊伍,在比賽結束後,扣除比賽結果內場人數1名。當隊伍被警告2次時,在比賽時間內,場內僅存一名選手時,對手即算獲勝。同一隊伍一旦被警告3次,即喪失比賽資格,對手即算獲勝。
(30) 延遲行為
選手或教練若有故意延遲比賽的行為,或故意借延遲行為爭取時間,將依照(29)的規定,給予警告。
(31) 擅自離開比賽場地
選手不得擅自離開應在的比賽位置(選手不得闖入對方隊伍的場地,內場選手必須待在內場位置、外場選手必須待在外場位置,不得擅自移動位置)。一旦出現擅自移動位置的意圖,或嚴重影響比賽進行,將依照(29)的規定,給予警告。
(32) 妨礙行為
選手或教練,出現妨礙他人行為、或出現妨礙大會進行之行為時,將依照(29)的規定,給予警告。
Ⅸ﹒躲避飛盤雙盤賽 規則
使用2個躲避飛盤進行的比賽,即為躲避飛盤雙盤賽。躲避飛盤雙盤賽比賽規則基本上與前章Ⅰ至Ⅷ的規則相同,僅有下列規則不同。
(33) 比賽開始
比賽開始時,在拋盤時獲勝的隊伍,僅能選擇己方的場地,雙方隊伍各自擁有一個躲避飛盤,進行比賽。
(34) 出局
所持有的躲避飛盤,被視為身體的一部分。因此對方選手投擲的躲避飛盤擊中自方的躲避飛盤,也視為出局。
(35) 內場選手間的傳盤
當一位選手同時接到2個躲避飛盤時,得以將1個躲避飛盤傳盤給隊友。
(36) 防止僵局
兩隊選手因不投擲、或不撿盤造成比賽陷入僵局時,遵從下列規則繼續進行比賽。
1. 兩隊選手同時持有躲避飛盤,在5秒內仍然不投擲時,由裁判下命,命令兩隊選手同時投擲。
2. 當2個躲避飛盤各在2隊場地內,卻沒有選手願意撿盤時,由裁判下命,命令兩隊選手同時撿盤投擲。此時,若有一隊投擲動作較慢時,即視為犯規,由對方隊伍取得2個躲避飛盤的所有權。當躲避飛盤所在位置,在各隊伍的內場與外場時,外場一方必須先投擲。
大會進行
大會進行時,若上述規則無法適用,請在大會執行長的判斷下,在不圖利、損及特定隊伍下,自行變更規則。
變更規則時,請事先告知所有參賽隊伍、參賽者變更事實。
躲避飛盤賽的基本精神在於讓更多的感受到躲避飛盤賽的樂趣,並不是拘泥於嚴格的規則與獲勝。